金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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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和家属都争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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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7-11 09:00:03  【打印此页】  【关闭】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健忠 郑荔琼

    本报讯 莆田市的银行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他的属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银行。可是争保,梁某的险金法定继承人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银行他们能否主张保险金?属都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争保2011年5月,险金梁某向莆田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万元,银行并按该银行的属都要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人民币2万元。争保不久后,险金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银行他的属都妻子和子女共四名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争保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梁某某等人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对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受益份额限于未还借款本息。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而该银行没有表示放弃受益权,因此不存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梁某某等四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即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据介绍,《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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